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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進一步規(guī)范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工作,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令)、《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6號令)、《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guī)定》(省政府第128號令)、《關于調整優(yōu)化社會保險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和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皖社險函〔2021〕21號)和《關于公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的通告》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開展2023年社?;鶖瞪陥蠊ぷ鳌,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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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基數申報稽核內容
本次社會保險基數申報稽核范圍為六安市本級參加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失業(yè)和工傷保險的單位。
(一)社會保險基數申報核定方式。根據《關于調整優(yōu)化社會保險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和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皖社險函〔2021〕21號)文件規(guī)定,“調整參保單位和職工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方式,由原來的當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公布后再核定當年度繳費基數,變更為“先申報、預核定、再調差”的方式。當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公布后,無需單位重新申報,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新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和原始申報數據,統(tǒng)一補調職工繳費基數并補收(退)差額,同時補調補收(退)單位社會保險費。對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社會保險各險種實行統(tǒng)一繳費基數,申報的繳費基數執(zhí)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單位以職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2023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2023年1月1日后新入職人員不在此次基數申報范圍,其個人繳費基數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為準。同一繳費年度內,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申報確認后,原則上不予變更。
(三)社會保險最低、最高繳費基數的確定。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辦法》規(guī)定,對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zhèn)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的全口徑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安徽省人社廳《關于公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的通告》文件,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發(fā)布前,參保單位及職工可以4100元作為2023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的暫行標準,也可繼續(xù)執(zhí)行2022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標準3832元,由參保單位及職工自主選擇。
二、申報時間及方式
本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申報工作于 2023 年6月1日至7月25日開展。
為進一步推進省、市級“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建設,更好的服務參保單位,提高工作效率,請各單位通過互聯(lián)網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請使用谷歌瀏覽器或360瀏覽器極速模式登錄“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線辦事-法人辦事-單位網上辦事大廳-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模塊中修改繳費基數,網址為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
三、有關要求
(一)按時申報。各參保單位應高度重視,專人負責,務必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申報工作,未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令)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guī)定》(省政府第128號令),本期繳費基數暫按該單位上期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二)據實申報參保人數及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對申報的繳費基數負全責,不得少報瞞報職工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填寫的繳費工資申報表須打印成紙質花名冊由職工本人親筆簽名確認后在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或通報,相關材料由單位長期保存?zhèn)洳椋唇洷救舜_認、公示造成職工個人損失的,由參保單位負責。同時參保單位對存檔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及時清理社會保險欠費。參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清理社會保險欠費后方能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
(四)積極做好備查工作。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6號令)規(guī)定,社?;藨扇∪粘;?、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單位將由相關部門組成檢查組上門進行實地稽核:
1.未按規(guī)定時間申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的;
2.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涉嫌少報漏報瞞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的;
3.申報繳費基數明顯低于行業(yè)工資指導線的;
4.被投訴、舉報的。
(五)未按要求申報繳費將予以處罰。請各參保單位按要求及時、據實申報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將按《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令)、《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6號令)、《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guī)定》(省政府第128號令)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參保單位瞞報參保人員、漏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將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追究,因此原因造成的職工個人損失由單位承擔。
(六)各縣區(qū)社保經辦機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各縣區(qū)社保經辦機構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切實做好2023年度社會保險征繳申報稽核工作。